(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3. 具备履行面试评委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熟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规定;
5. 符合胜任面试评委工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条件
1. 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与技能;
2. 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语言表达、应急处置、组织协调能力;
3. 具有一定的选人、用人工作经验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4. 掌握面试测试技巧,能够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三)其他条件
1. 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专业骨干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3年及以上;
2. 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领导或专业骨干应从事相关业务工作3年及以上;
3. 担任音乐、美术、艺术创作、手工艺、文化传承等特殊专业评委应具备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该领域内得到普遍认可;
4. 担任特殊作业(工种)评委应具有5年及以上一线实践工作经验,技能精湛。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外,主评委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区部门(街道)副科以上领导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八级以上管理岗位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市属单位担任副处以上职务或聘用事业单位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或聘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
(二)具有三年以上面试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与技能,熟练掌握各种面试技巧;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熟悉面试各环节工作,熟练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遴选与管理
第七条 面试评委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各级机关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
(三)企业有关业务骨干人员;
(四)特殊行业、职业的面试评委可由相关行业专家、权威人士及社会工作者担任。
第八条 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遴选面试评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发出招募面试评委信息,本人自愿报名并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申报表》;
(二)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面试评委候选人培训计划,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培训合格者,由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汇总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具有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申报事业单位面试评委资格,可直接核发《证书》。
第九条从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面试评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提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委申请,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二)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前培训;
(三)培训合格者,由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汇总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市直事业单位则由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建立面试评委信息库。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经遴选面试评委人员信息收集汇总入库,对终止或取消评委资格人员及时注销。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评委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对面试评委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信息库全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范围内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面试评委工作业绩档案,内容包括参加面试的次数、面试的人数、面试中担任的角色、是否严格遵守面试有关规定、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等,相关信息由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录入信息库作为面试评委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对本辖区面试评委考核,每3年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其面试评委资格;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取消面试评委资格,收回《证书》,逐级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面试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终止其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委职责的;
(四)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面试评委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拒绝履行面试评委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五)举办或参与各类营利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辅导培训的;
(六)接受各种干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公正性请托的;
(七)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宜再担任面试评委的。
第十五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评委资格的,由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本人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其《证书》同时作废。
第四章 评委小组构成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范围内面试评委的确定,一般在面试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所属部门评委库中分类随机抽取。有条件的单位应适当抽取一定比例的备用评委,在面试当日正式抽签决定评委人选。
第十七条 主评委、外聘评委及具体面试评委人员的构成,由各主管部门组成的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试评委小组名单在面试结束前保密。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数量及比例要求:
(一)每个面试室设主评委1名,主持面试工作;
(二)面试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应多于7人(含7人);
(三)评委会中不属于同一事业单位管理的外聘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对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评委会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3。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面试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面试评委的各项职权;
(二)参加评委培训和工作研讨;
(三)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参照公务员面试考官享受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面试评委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评判,独立评分;
(三)接受评委培训和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六章 评委培训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评委业务培训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三)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评价方案设计;
(四)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五)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六)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业务培训方式包括:
(一)参加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面试评委资格培训;
(二)不定期组织面试评委以及具备面试评委基本条件拟认定为面试评委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章 回避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凡与考生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要主动提出申请,不得担任当场面试评委。
第二十四条 面试评委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现场监督人员和巡考人员的监督。对拒绝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评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评委资格。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面试评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面试评委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面试评委履行评委义务,并加强对面试评委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实施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