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婚假和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
3、计划生育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辽宁省的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1、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前需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
2、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生育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需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补缴时间不计算),且继续缴费。
综上所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在需要时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相关政策发布机构以获取最新的信息。
总结:促进生育、保障产假、免费计划生育服务,流动人口工作合作,津贴条件严格,维护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