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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务问答——常见困惑解释(一)

更新时间:2025-02-18 18:24:41 浏览:

纪检监察实务问答——常见困惑解释(一)(图1)

关于公车Q:私车公用并公养,是否违纪?

问:如某事业单位负责人把自己的车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交给单位作为公车使用,把修车费、车险列入单位报销,车辆费用超出预算标准怎样处置?

首先,不提倡私车公用, 因为公私不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患无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用公车的单位和车主本人都要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其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任何党政机关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最后,事业单位负责人把自己的车通过集体研究的方式交给单位作为公车使用,属于集体违规决策。集体研究并不是免责的挡箭牌,上级党组织要坚决纠正这种错误行为,依规依纪问责。事业单位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私车公用、私车公养,于法无据,应当禁止

相关规定指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款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Q:公职人员的家属可否顺道搭乘公务车辆?

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原则上只能由车辆所在单位人员乘坐,非公务人员禁止乘坐。但是在基层,某些公务人员驾驶或者乘坐公务车辆外出执行公务时, 家属、孩子或者其他亲戚朋友甚至外单位人员顺便搭乘。事实上, 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和公车的公务属性,应当严格禁止。因为公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员受伤或者死亡,那么, 车辆所有人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 员追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款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致人损害的”,不仅指不特定的第三人,也包括本人和车辆上的同乘人员——与公务无关、顺便搭乘的家属,孩子、亲戚朋友甚至外单位人员。

故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管理车辆,严格禁止非本单位干部职工因私乘坐本单位车辆,鉴于公务车辆的属性,不提倡本单位干部职工因私搭乘公务车辆(且易发生公车私用错误);外单位人员因公乘坐,报领导同意方可乘坐。党员干部、职工,也应提高警惕,远离违纪,不允许外部人员因私乘坐本单位车辆。

如果公车使用过程中,致人伤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均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见危不救、情节严重的,作为党员干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纪律责任。因此,紧急情况下,为挽救他人的生命而使用公车,不具有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违纪故意,不属于公车私用,不构成违纪。根据生命同价原则,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公职人员的家人而使用公车,费用由本人负担的情况下,也不宜认定为公车私用违纪。

相关规定指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

**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纪检监察实务问答——常见困惑解释(一)(图2)

私生活Q:党员干部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是否会影响提拔?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据此,如果党员干部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事实存在,有关党组织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旦党员干部被诫勉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在一定时期内会对党员干部的提拔重用产生影响。这也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不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相关规定指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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