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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读

更新时间:2025-02-14 14:16:23 浏览: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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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总则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适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般知识产权法。 规定。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建立保护规则、与权利人等各方合作、落实治理措施三个方面。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必须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层次,不得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障碍。 规则的内容不是简单重复相关法律规定或要求,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平台环境中并使其具体化、细化。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包括平台内运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通知的内容和程序、平台运营者实施措施的内容和程序、提交声明的内容和程序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并承担各方法律责任。 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并在平台上公示。 平台运营者还应当建立相关自动信息系统,接收、转发、处理平台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和运营者的声明。 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也应在规则中明确说明。 平台经营者也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发布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二)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各方的合作。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平台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平台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平等对待。 不得歧视平台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为其维权设置障碍。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偏袒。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读(图1)

电商平台经营者不仅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还要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 还应加强与有关执法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活动。

(三)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

1. 平台运营者采取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告知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必要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布通知是电商平台治理措施的**步。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其通知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侵权初步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权利证明、涉嫌侵权事实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通过表面证据方法能够初步认定通知的真实性和主张的合法性的,应当对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内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应当将本通知转发给平台内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无法判断通报真实性为由,拒绝或者逃避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 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恶意通知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给平台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双倍赔偿责任。 加大责任规定,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布通知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减少恶意通知和虚假通知。

3. 平台治理措施的终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终止治理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目的是平衡平台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强化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敦促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将相关纠纷从电商平台转移至正规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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