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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分析

更新时间:2025-02-14 05:52:16 浏览:

二、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分析

地方立法层面,2021年6月,上海出台《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指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监测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维权援助机构对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指导和支持作用。相关举措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电商平台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结合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点工作,上海知识产权局选取拼多多等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对IPP平台进行升级,增加投诉流程图、操作教学视频等,增加维权举证和知识产权投诉审查流程的自动审查规则和模型,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自动化率超过50%;二是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如通过建立假冒识别模型等技术手段主动监测锁定疑似侵权商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等;三是政府引导支持成效明显,上海市版权局成立了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企业版权自律联盟,市知识产权局探索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与拼多多等企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二、行政执法成效明显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治理的意见》,将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落实到国务院各具体部门,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平台治理的新特点、新需求。2015年以来,浙江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多省市、多部门开展“云剑行动”专项行动,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整治的同时,利用阿里巴巴集团“打假地图”数据线索,探索政府与电商企业平台的联动合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8年8月,为加大对盗版、假冒商品的行政执法打击力度,有效解决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侵权假冒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电商平台专项整治行动,部署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平台开展自查,利用“互联网+”**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举报投诉。开展阶段性专项整治行动是当前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举措。但如何从制度层面解决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权利人提供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构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仍需进一步探索。

(二)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行政机关过于依赖事后监管,监管工具相对单一

传统行政法范式主张,为遏制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本质,必须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管控。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介入民间部门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管,只有当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行政执法力量。事后监管主要在违法事实发生后进行,这显然不能满足打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需要。在该理论的主导下,政府职能的定位更倾向于“放管服”,事前监管和事中监管几乎缺位。在监管手段上,行政机关往往依靠运用命令控制型工具,通过对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高权力威慑,达到合规效果。命令控制型工具是行政法中监管性最强的行政手段,包括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产品召回制度、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手段。其监管原理是通过行政处罚等责任形式增加违法成本,从而迫使行为人在决策时将事后责任纳入成本效益分析范围,进而主动避免相应行为的发生。但过度依赖行政处罚等命令控制工具,一方面可能导致处罚过重,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垄断平台企业“监管俘虏”,难以实现行政效益**。

2. 自律使平台承担过多责任

虽然《电子商务法》对平台自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作为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导向的经济体,平台对知识产权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相对有限,导致平台自律与外部监管之间存在紧张关系。2021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应承担信息报告、检查监测、违法处理、经营者违法举报等多项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5次提到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要求引导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全流程管理。虽然根据前文的分析,平台不应再被简单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民事主体,而应更加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但如果不能通过行政监管工具对其进行激励和引导,单纯的义务叠加不仅无助于带动平台自发采取措施打击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能过度增加合规成本,对营商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若干对策

如何有效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面临的一个难点。对此,本文指出,应坚持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的耦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协调,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协调,推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长效机制。

(一)

软硬监管相结合

二、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分析(图1)

硬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是依靠社会强制力等其他力量来保证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如前所述,在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的过程中,基于电商领域平台治理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硬法规制面临挑战和困境。相较之下,对此类行为的软法治理效率高,凸显民主和灵活性,也符合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的特点和良好行政治理的理念,可以作为实现**行政效益的有益补充。也就是说,单一的硬法或软法规制都无法独立完成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只有软法与硬法耦合的规制方式才能满足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治理需要。

因此,首先需要完善硬法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现有的电子商务平台行政立法层次过低、质量参差不齐、内容零散,存在立法权逾越现象。国务院有必要制定效能层次较高的行政法规,整合立法资源,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针对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定过于简略的现象,应细化处理电子商务平台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关系的规则,要求平台定期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情况,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平台发生的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其次,软法注重体现社会公共性,关注多元利益诉求。软法的兴起将构建和夯实社会多元共治的基础。在政府层面,应统一规范软执法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程序,积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在制定软法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行业自治组织、市场主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政府还可以运用行政指导等灵活的监管工具,引导平台自律。如2019年8月,上海十部门联合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要求和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高自律管理水平,指导和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和主体信息披露。在社会层面,可以引用和挖掘电商平台、知识产权行业团体的自律规范作为软法,填补硬法的法律漏洞。

(二)

协调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事后监管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于电商平台事实上已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且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在采取事后监管措施时,危害后果已经发生,无法改变事实,往往会给权利人和平台带来重大损失。如果行政权力及早介入,对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进行有效的程序性规制,则可以防患于未然,将严重的侵权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于此,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依托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中心,建立与电商平台对接的专利在线保护协作机制,推进专利侵权****。在这种协同机制下,政府可以适度介入电商平台,通过实时数据共享与监管提高执法效率,扭转过度依赖事后监管可能带来的被动局面。事前事中监管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因为信息是网络环境中最重要的资源,而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绝大部分掌握在平台和权利人手中。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必要接受电商平台的数据共享,整合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联合大数据管理平台,确保事前事中监管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虽然事前事中监管在电子商务领域有着合理基础,但行政权力不能毫无节制地任意干预民间经营活动和交易。为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当侵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自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进行事前事中监管时,应尽可能运用灵活的行政手段。可以结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手段,积极介入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利用专业优势为电商平台提供指导和帮助。此外,还应注重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将行政调解和解与电商平台内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探索建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三)

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协调

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社会共治的力量。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下放给社会,让电商平台及相关产业团体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

**,加强政府与平台的协同保护。具体来说,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应推动电商平台参与监管决策和谈判,政府在电商平台自律中也应发挥激励和监督作用。由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数量大、跨地域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电商平台平等合作打击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同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策。知识产权执法协同机制注重平台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对话,突出公民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目前,行政管理部门与电商平台的协同机制已初具规模。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维权中心与地方电商平台建立了稳定的沟通合作机制,对“线上监管”+“线下监管”的合作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此外,在政府监管过程中,要推动电商平台参与监管决策讨论,政府也要对电商平台自律发挥激励和监督作用。

第二,构建社会共治保护格局。电商平台自律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同合作,有利于发挥社会共治优势。电商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用户规则,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共同形成失信企业名单,禁止侵权商家入驻各大电商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部门建立对接渠道,发挥信息获取便捷的优势;建立第三方识别机制,实时与第三方机构共享知识产权数据信息。2016年7月,“权利人共建平台”成立,这是全球**电商与品牌权利人联合打击侵权商品的平台,品牌权利人可以在平台上便捷地对侵权商品进行投诉,阿里巴巴将利用大数据工具和算法对投诉进行审核、识别。电商平台的此类做法,虽然可以激发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但电商平台仅拥有“准执法权”,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平台自治与行政监管的衔接通道,通过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线上追踪、线下打击,才能真正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结论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阻碍创新步伐,扰乱正常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盗版、假冒行为已成为社会共识,但行政执法权力有限,加之电商平台权力大小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的行政保护陷入一定的困境。为缓解这一困境,应坚持硬法与软法监管相结合,事前、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相协调,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协调,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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