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1监督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 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原则:
(1)单位: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小企业:风险导向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措施:
(1)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2)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内部公开
3 监督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1 实施主体
(1)财政部门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 财政部门监督内容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3 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负责保密的义务
社会监督
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会计岗位设置和工作交接
设置要求
1 内部牵制要求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
(2)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除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券证,票据
2 轮岗
会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轮换工作岗位,以促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供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适用企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适用人员:
1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 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的,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单位合并,分立和撤销的
专人负责监交: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 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 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禁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