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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doc

更新时间:2025-02-19 12:54:51 浏览: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2015-02-0110:44:35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章总则 条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的组织,是?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和改进企业工会建设,企业工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的组织,是工会组织的主体和中坚,是工会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者。 条 企业工会以和“”思想为,“组织起来,维权”的工作方针,走工会发展道路。 条 企业工会的职责是职工合法权益,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民主制原则,化、民主化,同会员的密切,努力建设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本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组织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加入工会。 第七条 会员25人的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25人的企业可以单独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企业的会员,就近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基层工会。规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属地管理原则,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所在地的分公司、子公司工会由集团公司工会直接,集团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由地方工会和集团公司工会双重,以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为主。 第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须报工会审批,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 国有企业改制应健全工会组织。 企业工会符合《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工会批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可工作需要,设立委员会或。可设立组宣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集体合同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集体和分工相的制度,问题要集体,决定。工会主席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每月一次会议,和决定问题: (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党委、工会的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工会的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 (八)由工会委员会和决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一至两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会员提议,可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常任制。任期与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200人的企业工会,应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企业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企业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决定企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承担日常工作。 章 企业工会主席 第十六条 职工二百人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有条件的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可以在党组织和工会的下,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主席。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依法职工合法权益。 (二)的文化程度、政策、法律法规知识。 (三)作风民主,责任心强,有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密切,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工会在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可由企业党组织,或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也可10名会员联名,报经企业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审查批准后选举。也可以由工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向企业选派,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行政副职不宜提名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私营企业主及其近亲属,企业劳动工资、人事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劳动工资、人事人外籍会员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是党员的应党委班子。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候选人,为企业工会主席。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待遇。

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工会的政策主张。 (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谈判。 (三)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四)依法监督企业劳动法律法规。 (五)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六)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调查。 (七)对严重侵犯企业工会合法权益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九)向工会报告信息。 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罢免。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十二条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人数由工会(包括工会)与企业协商。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密切职工,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新任企业工会干部,应当上岗资格培训,工作能力。 十三条 县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干部保障基金,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对因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及有特殊的企业工会干部,工会应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对兼职工会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补贴。 工会应企业工会干部的考评、激励机制,对依法职责的工会干部表彰奖励,的工会干部批评诫免。 章 企业工会的任务 十四条 企业工会的任务是: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会的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三)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并监督。 (四)组织职工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化建议、发明等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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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法律、法规的。协助和督促企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职工生活。依法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 (七)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和发展工会分子队伍,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全心全意工人阶级方针的;用工职工依法加入工会的权利;维权机制建设质量;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的工作。 非公有制工会应宣传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监督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为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等的工作。 第五章 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 十六条 企业工会帮助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与本企业所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本人签订,由他人代替。 监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事先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

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本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技术等的支持。 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劳动合同。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依法督促企业整改。企业因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征得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和条件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奖惩和裁员等。可企业情况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十条 企业工会应在征询职工的意见的基础上协商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向企业书面要约。协商情况要向职工通报,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职工监督。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十一条 国有改制企业可协商企业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协商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在劳务工的企业,可由工会与劳务公司、用人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企业工资和标准、办法、分配制度、分配、支付方法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励办法等。 十三条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集体协商时,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本方职工协商代表,但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 小型企业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的企业组织或企业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报酬等劳动标准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20日内,企业应以书面给以回应,经督促仍不予回应的,企业工会可要求工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可提请县级责令改正,依法。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经职工选举产生,凡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农民工、女职工的企业要有的代表。

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并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和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问题。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法行使的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集体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的重大。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情况等的报告,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企业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监督企业法律和政策的情况,监督企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决议的情况,监督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 (四)依法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五)法律、政策和企业制度规定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权利。 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区域或行业职代会制度,解决本区域或行业带有共性的问题。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日常工作。 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厂务公开的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与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问题。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业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五)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情况。 (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 十九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十条 企业工会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组织,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组织和制度,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性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十一条 企业工会依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健全职工档案,职工帮扶工作,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帮扶基金。 国有改制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政策,下岗职工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章 企业工会经费和资产 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情况,工会经费补助,为工会办公和活动必要设施、场及物质条件。 十四条 企业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挪用和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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