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灵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灵政发〔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15日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6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章总则
一、灵璧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灵璧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忠诚型、学习型、担当型、服务型、廉洁型政府。
三、县政府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开展工作。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出访、脱产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十、县政府实行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特殊情况,由县长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十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坚持把政治建设作为首要责任、把经济发展作为**要务、把项目投资作为核心支撑、把工作落实作为根本保障,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观摩调度机制,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重大风险防控化解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扎实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更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灵璧。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一门一网一次”改革落地见效,创新创优服务方式,让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更便利。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承办。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引导全民守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三、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县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财政预算和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社会治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提交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涉及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重大举措出台、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县委政法部门审核备案。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十八、县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代表县政府负全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要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措施,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协调作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务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县政府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三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公共资源、资产处置、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公示栏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发布”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提高办理满意度。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要习惯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机制,对涉及县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部门是**责任主体。对涉及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的政务舆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政务舆情,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回应工作。重大舆情应**时间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坚持并完善县直机关单位和重点职能股室评议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政府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二)拟报请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重大事项、工作报告等;
(三)学习法律法规规章,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依法行政有关工作;
(四)讨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分配、追加预算支出等;
(五)讨论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乡村振兴、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审计等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审计局、县司法局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分专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市场主体商协会负责人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政府工作例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乡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需要政府统筹解决事项;
(三)沟通交流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
(四)听取其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县政府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有关人员列席。
四十三、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或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十四、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工作例会、专题会议议题由县政府领导确定。
凡属于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四十五、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上会议题材料由汇报单位牵头起草、修订,且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强化保密意识,县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的意见和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例会、县政府专题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门应同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会。
四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审签。相关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县政府工作例会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提**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拟在我县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县政府。需县政府领导出席、县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个别具体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外事工作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凡需县长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二、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凡送县长审阅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
对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落实,办理情况及时报告。
五十三、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县长或县长授权的县政府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
五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精简、务实、管用的原则,加强发文管理,严控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高发文质量。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五十五、加强领导批示件管理,不得层层复印下传或横传,不得通过传真、外借、上网、公开展示、宣传报道等方式和途径扩散。确需扩大传阅范围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应向市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离灵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灵,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领导同志与协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灵外出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并经县长同意,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县政府组成人员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县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制发《县政府每周工作要点》,通报县政府各位领导同志,印发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六十一、各乡镇、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六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快报快处”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六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为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六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国内公务考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严禁借公务考察调研变相旅游。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
七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学习赋能,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优化的环境共事。全面学习沪苏浙手法、步法、打法,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七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化走访活动,注重实际效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办好群众牵肠挂肚的民生大事、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用心用力用情造福于民。
七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乡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三、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