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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终止“以任务完成为期限的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5-02-18 20:37:00 浏览:

劳动者提出终止“以任务完成为期限的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图1)

案情 詹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0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3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8年2月2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期满,建筑公司向詹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原劳动合同条件维持)。但是,由于詹某已经有新的工作去向,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遂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此后,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产生了争议,詹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那么,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的,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约定终止时间,自然不存在期满终止一说。但是,固定期限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一般都会出现期满终止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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