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廉君在本公众号上多次提及的《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哪些行为与刑法法条相对应,你可知道?
(1)《规定》第二条中涉及的贪污贿赂犯罪,与刑法中相对应的是刑法第382条-396条规定的14个罪名条款。
(2)《规定》第二条中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与刑法中渎职罪相对应的是刑法第397条-419条的37个罪名条款;与刑法中侵权罪相对应的是刑法第238条-256条规定的7个罪名条款。
(3)《规定》第六条中涉及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刑法中相对应的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条款。
(4)《规定》第十条中涉及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与刑法相对应的是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条款。
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其他内容:
《规定》的实践要求
**,围绕要点,预防工作法治化水平要有新的提高。
《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迫切需要,既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有成绩的肯定和经验总结,又增强了预防工作的刚性,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地方性预防法规的出台,也有力地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的进程,为加强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第二,突出重点,预防工作社会化格局要有新的突破。
《规定》重点强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也是预防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刻分析导致职务犯罪个案发生的原因和症结,查找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促进微观层面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职务犯罪状况、特点和规律,分析预测职务犯罪情况的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 促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深化改革,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第三,形成特点,预防工作制度化建设要有新的成效。
全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以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为动力,切实做好各项预防工作。要认真履行领导机制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制度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有序规范做好日常工作,保证机制有效运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抓好工作事项的督促落实,推动各项预防措施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要加强对本地区一个时期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职务犯罪动态分析,及时向党委提出预防对策参考,并形成本地区预防工作的特点。
《规定》的制定背景
一是推进预防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依法治理和预防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治理腐败的一条成功经验。
二是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动效应,努力推动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格局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落实“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要求,预防工作要在变革工作方式方法上有所突破。
鉴于上述情况,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经人大起草、论证完善,以及针对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筛选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通过常委会一审、二审、表决等议程,制定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