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首部地方志工作规范管理的专门法规——《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全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社会各界学习和理解该办法,推进依法治志,增强全社会读志用志意识,茂名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特开设政策解读栏目,对《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使用。
22、地方志的资料征集与报送如何进行?
根据《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23、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如何开展地情调查研究?
根据《茂名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情调查,摸清基础地情。
地情调查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参与,确保地情调查成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调查研究,挖掘、整理相关文献资料,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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