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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资产评估机构间评估数据共享平台的可行性及应用模式

更新时间:2025-02-08 08:02:17 浏览:

由于我国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业务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广泛,统一构建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并不现实。但同时,无论哪家机构、开展何种评估业务、采用何种评估方法,其共同点都是需要充分、适度的评估依据与数据来形成和支撑评估结论。因此,研究团队认为可以存异存同,从评估业务核心出发,着力发展评估数据体系。按照前述循序渐进、合作共享的思路,通过机构间合作,向行业内外提供数据服务。综上所述,目前,为推动行业信息化发展,适应和融入大数据时代并从中获益,在资产评估机构间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是最佳解决方案。

4.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

近年来,数据共享平台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概念,并在政务、金融、医疗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它们有的向公众提供服务,如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等;有的也服务于行业本身,如代码托管平台、金融数据共享平台等;近年来,国外也有互联网上的数据共享平台,如“,LLC”的“,主要用于房地产估价师之间的案例共享、同行协作等。

从评估行业来看,部分大型机构为了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在建立评估体系的同时,也建立了配套的数据共享平台,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广开放给其他机构有偿使用,但尚未普及。各评估机构积累的评估数据由于数据分散、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尚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加之各机构各自独立,行业内评估机构之间缺乏标准的数据共享方式。相关学者也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应建立评估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孙悦 & 白锦欣,2020)。基于以上考虑,建立标准的评估数据共享平台是完全必要的。

三、当前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化水平

运用信息系统领域的经典模型——诺兰的六阶段信息系统发展模型(Nolan,1979),可以更直观地解释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化的现状。诺兰模型是美国信息系统专家诺兰(·L·Nolan)于1979年通过对200多个企业和部门的研究总结而提出的信息系统发展阶段模型。该模型自提出以来,经过了长时间的检验和论证,被国内外学者广泛应用。即使在2022年,仍然有很多与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研究论文运用该模型来分析和解释问题(陈胜辉&齐睿,2022)。它强调任何一个组织想要发展信息系统,都必须经过六个阶段的发展,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这六个阶段包括:起步阶段、普及阶段、管控阶段、集成阶段、数据管理阶段和成熟阶段(MBA智库,2016)。前三个阶段被认为是计算机时代,后三个阶段是信息时代,第三个阶段的结束是计算机时代向信息时代过渡的节点。

研究团队认为,当前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的评估应考虑几个方面:

首先,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研发投入、人员培训投入、后期维护投入较大,单个机构难以承担。另外,发展的不确定性给各个机构单独建设带来的风险较大。因此,机构间联合建设信息系统是更为可靠的方式。

第二,资产评估行业没有相关规则或指引来规范数据标准。如果各机构各自开发数据,会导致后期数据标准不一致,形成散点,难以实现相互共享互利,无法有效利用。为避免这些问题,在开发过程中应采用联合机构,共同制定数据标准和运营模式。

第三,从目前来看,评估机构的信息化水平基本分布在诺兰模型第二至第三阶段,少数领先机构处于第四阶段。有的机构只有办公电脑、网络和软件,有的机构投入了研发,有的机构已经有了自己的信息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通过开发通用的信息系统来提升行业的信息化水平。考虑到各机构信息化水平的差异,应从基础的数据互通入手,发挥行业技术转型过程中衔接技术断点的作用,作为未来信息互联互通的底层逻辑。

第四,从各机构内部管理来看,技术水平、业务模式、人员素质、运作流程等差异太大,一步到位的统一建设方式肯定不可取,建设要有重点、有重点地进行。信息时代的发展是以数据为基础的,评估工作也是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应该是数据系统。

四、资产评估数据共享的可行性、范围和对象(一)数据共享的可行性

1. 用于共享的数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与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备,除了2018年版宪法和民法典两个宽泛的法律规定外,还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较为具体的规定,此外还有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指南。从法律层面看,《数据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和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鼓励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数据,依法保障数据有序自由流动,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明确了国家对于数据利用的鼓励态度,为测评行业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数据安全法》也规定了数据的安全制度和保护义务,与之配套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对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在设计数据共享平台时,应考虑数据收集方式、数据处理、共享范围、数据脱敏保密等问题的合法性,使数据共享具有合法可行性。

2. 数据共享应以能够实现高效利用的形式进行

从信息系统角度看,为便于机构间共享利用、向行业外提供数据产品,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外,还需要考虑数据的结构化。结构化数据:以一致的格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上,可直接访问、解释,并准备进行后续检索、查阅、操作、处理和传输的数据;而非结构化数据本质上是结构化数据以外的所有数据,可能是文本或非文本,可能是人为或机器生成的,也可能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但这些数据的加工处理方式以及加工后的使用方式还难以确定。因此,现阶段共享数据应以结构化数据为基础,行业内应制定相对统一的结构化数据标准和规范,满足高效的检索、处理、传输和调用,使其在技术上可行。

3. 数据共享类别应满足行业及其他领域的数据需求

从评估行业角度看,任何评估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从委托方获取数据的门槛相对较低,而通过自查、购买等方式从市场或其他行业获取评估依据和数据的成本相对较高。评估机构之间通过数据共享不仅能为机构提供数据获取便利,还能通过其他机构共享的同类对象的评估结论数据为机构评估结论的准确性提供参考。从评估行业外部角度看,提供评估服务和提供数据服务,本质上都是提供服务,只是侧重点不同。与传统评估报告相比,向行业外部提供评估数据服务的侧重点是在满足数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满足委托方高效率、低成本的需求。

2. 数据共享的范围和类型

按照上述思路,从满足行业内外数据需求的角度看,目前最需要共享的数据是评估实践中的数据,包括从客户提供、市场调研、第三方购买等获取的原始数据、评估计算过程中的评估技术路线和测量过程以及评估结论数据。其中,原始数据和结论数据应经过数据脱敏(去除数据元素中涉及第三方隐私和秘密的内容)后作为数据共享,为行业和机构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但由于过程数据形成过程复杂,难以结构化,且各机构对具体技术路线和测量过程保密,现阶段很难通过共享实现高效利用。

表1 评估数据共享类型及范围

(三)数据共享的对象

行业内数据共享时,可根据业务类型、评估对象、评估方式等确定具体的共享数据需求。例如,采用市场法评估单项资产时,可利用评估共享数据中的可比交易案例,通过适当修正确定评估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可参考同类企业的行业数据;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可结合评估对象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在评估共享数据的结论数据中找到同类企业的评估结果,以验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行业对于数据的外部需求是多种多样的,研究团队预计在数据共享或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时,重点将集中在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结论数据上,例如前文提到的银行、法院等就是此类数据的需求方,此外在行政决策、企业投资等方面,这些数据也可以用于辅助决策。

5.数据共享平台基本结构

考虑到数据共享平台不仅在行业内部共享,还需要向法院、银行、税务部门等潜在数据需求方提供数据服务,数据平台上至少存在三类用户:评估机构、外部用户和平台管理用户。其中,评估机构不仅要向平台传输共享数据,还要从平台获取其他机构共享的数据;外部用户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设定数据查询的范围和具体权限,平台管理员负责日常数据维护和用户管理。

1.系统架构模型

数据层:即共享平台的数据库,只接收通过平台数据接口传输的数据,并负责各类数据及文件的存储。

服务层:主要负责数据的管控与传输。以共享平台数据接口为中心,横向连接评估机构数据接口与外部用户数据接口,纵向连接应用层与数据库。同时根据应用层的权限管理,控制数据向平台外部的传输。

应用层:对服务层传输的数据进行功能区分,建立不同的应用模块,实现数据操作、分析、处理、查询等功能,并根据权限设置控制数据接口的数据传输。

展现层:用户界面为评估机构用户和外部用户提供不同的界面。用户通过Web门户登录共享平台,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操作。界面根据数据服务协议设定功能和权限,每个用户只能使用权限范围内的功能。

2. 共享数据标准

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设计数据标准。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房地产的共享评估数据,需要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住宅、商业、停车场、工业等)分类并设计相应的数据标准,而对于机器设备等共享数据,可能需要进一步分类并设计数据标准以体现不同类型资产的特点。具体共享数据标准的制定可按照表2制定。

表2 商业地产评估结果共享数据示例

持续

以表2商品房评估共享数据标准为例,可以看出共享数据可以提供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实物状况,通过实地的“坐标”数据,还可以从在线地图开放接口获取坐标附近的位置情况,这些数据已经可以作为评估师的案例参考。当数据覆盖范围包括各类不动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数据平台将成为非常有竞争力的数据产品,可以为行业内外提供数据服务。

(三)共享平台运营流程及基本规则

按照研究团队的设计思路,平台的运行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提供数据的评估机构、数据共享平台、获取数据的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数据使用者)、平台管理。

数据提供规则:提供数据的评估机构负责整合各类数据资源,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可共享数据进行结构化,确保符合数据共享标准,做好数据脱敏处理。

平台管理规则:评估机构将数据传输至共享平台,共享平台负责验证数据是否符合数据标准、保存数据、提供相关数据服务。数据需求方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所需评估数据,可向评估机构有偿或无偿共享,或通过数据交换获取数据;对于需要数据的外部用户,主要以有偿购买数据服务的方式,相关收益可按数据检索比例在提供数据的评估机构间分配。平台管理负责日常数据维护和平台维护,保障数据平台的可用性,为用户提供数据相关的合规监管和法律咨询,协调数据提供者和数据获取者之间的业务交易。

图1 评估数据共享平台运行模型

收益规则:收益规则应尽量灵活、公平。共享平台的数据服务应同时向行业内和行业外开放,可以收费使用,也可以免费使用。具体方式见表3。

表3 评估数据共享授权使用情况

六、数据共享平台运营模式(一)行业内共享

评估机构间数据共享主要可以用于降低评估依据的获取难度,辅助评估评审人员验证评估参数选取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从而降低机构成本,提高实践质量。机构间数据共享可以采用免费和付费相结合的形式。付费模式中,调用数据的机构向数据平台付费,平台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向提供数据的机构支付报酬。在此模式下,提供数据更丰富、更有用的评估机构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其利润反过来可以在查询其他机构共享数据时用于付费,从而在行业内形成数据带来的现金流,也形成数据积累,为行业进一步信息化发展铺平道路。免费模式下,平台可以设定积分规则,即上传共享数据获得积分,使用共享数据消耗积分。由于此模式不涉及支付费用,可以吸引更多的评估机构参与数据共享平台,积累更多的数据用于在行业外提供数据服务。

(二)与外界共享

评估机构可以单独联系数据,并通过共享平台来调用其他机构的共享数据,并且可以在免费模型中采用自由模型。特定的数据需要并检索数据,他将数据服务费支付给共享平台,共享平台根据检索到的数据的相应数据提供商分配了费用,从而形成了从行业外部到行业内特定机构的现金流。

依靠评估数据,除了传统的评估方法之外,评估行业的未来发展将看到基于信息的评估分支的出现,也就是说,机构将从提供评估报告转变为提供评估数据服务的特定变化。

表4传统评估服务与数据评估服务之间的比较

七、结论

大数据的时代为该行业的信息开发带来了挑战和机遇。标准化和标准化集成和利用的信息系统是将数据资源转换为数据资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机构对机构的当前资产评估程度都有很大的影响。统一信息系统。因此,在此阶段,应将行业信息化构建的重点放在评估数据上,相关数据标准和规范应为有效使用评估数据奠定基础,同时建立评估数据共享平台将破坏数据筒仓,将数据筒仓在机构内部和外部的数据库中汇总到业务机构中,并将现金流量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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