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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更新时间:2025-02-11 11:25:00 浏览:

国务院决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国务院决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关于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和收入增长新渠道、提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空间,而且加速了电子商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了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了新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力军、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同时,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减少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能、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能、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动对电子商务企业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高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监管结合。法律没有禁止的,市场主体可以做,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做,**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展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乘势而上。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前瞻性、新兴性、趋势性问题研究,及时加大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引领电子商务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2. 创造宽松的开发环境

(四)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改革。(工商总局、中组部)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人民政府)推动快递企业设立非法定快递终端网点实行备案制。(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电子商务领域。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取消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用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市场化机制。(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减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逐步将旅游电商、生活服务电商等相关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质押品存量管理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宽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国家发改委)

(七)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推动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络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功能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政策跨境销售两用物项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整治行动,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范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强网上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采购的力度。 (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提供者,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竞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将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区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网商从业人员享受同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网商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网商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经营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商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商企业就业服务,完善电商人才供需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加强人才培养。支持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培育机制。推进全国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加大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高素质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员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线上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商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用工行为,已通过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依法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在工商登记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用工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网络从业人员将纳入各项社会保险。未在工商登记的网络商户,其员工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聘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登记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符合统筹区域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商应用,支持面向城乡社区提供生活消费、家政服务、远程支付、健康医疗等商务性、综合性的服务性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商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在线旅游预订市场发展,推动旅游线上服务模式创新。 (工商总局旅游局)加快建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络交易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设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网上市场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加快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上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13.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化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食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综合示范,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万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商务部、农业部) 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推动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和林产品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国务院决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图1)

(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设计、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商系统对接的网络化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处理订单的响应速度和柔性制造能力;建立满足线上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个性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商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线上消费者需求。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为初创企业和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广新型金融服务手段。建设完善安全可靠的移动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动应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规定的硬件数字证书和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制定网络支付标准和规范,提高电子商务网络支付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和公共服务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高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员会)

(十六)规范新型网络金融服务。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机构依法开展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办法。(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信用保证保险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型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行服务公司投保办法。(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改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和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推动跨区域、跨行业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展联合配送等新型物流配送组织模式。(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支持物流(快件)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递配送服务。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室、委托校园邮局代寄、建立联合配送站点等方式推动快递进校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要,研究推进被监管人员生活必需品电商配送智能化。(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要将配套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商企业、物流(快递)企业对网购产品包装进行回收再利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实施城市配送车辆、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加强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便捷通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油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行驶路线和货物装卸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的城市要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规划物流仓储设施。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现代化仓储设施,加强边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 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统筹规划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重复利用仓储设施,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商务部、邮政局)

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多边、双边或区域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和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认证结果的认可度,争取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商务部、质检总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商通关效率。积极推动跨境电商通关、检验检疫、结汇、进口纳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和改进跨境电商货物退运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商货物负面清单和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商货物通关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商及相关物流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防范疫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推广。(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xxii)促进电子商务加快研究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指导意见。海外投资和合并和收购其业务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并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海外清单研究和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工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投资委员会简化了外交部供应委员会,其海外直接投资的登记和更改注册。 (外汇管理)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并创建自己的品牌。 - 在政府,企业和专家等各个层面上建立对话机制,并在电子商务中启动和领导多边合作(相关部门应负责责任部门)

7.建立安全防御线

(xxiii)确保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性。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享网络安全威胁警告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风险,并共同防止网络攻击,破坏性,盗窃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非法和犯罪活动(国家安全,国家认证和认证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

(XXIV)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电子商务交易的领域。

(xxv)在电子商务领域预防和打击犯罪。 ING和其他非法活动,并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工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负责责任司)

8.改善支持系统

(xxvi)改善法律和监管系统。电子商务的特征,基于统一的产品编码制定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释放规格,并建立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案和产品质量保证责任机制(国家行业和商业,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部门的总体管理,应负责责任和责任范围)。 (国家税收管理,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建立和改善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扩大对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范围,并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统一了统一的统一性,并统一性地参与了在线商品编码和识别标准的宣传和系统的宣传和系统键盘。国际电子商务标准(商务部国家标准委员会)

(xxvii)加强信贷系统的建设,并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披露,并促进企业信贷信息的开放。监督,检查和隔离和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促进和共享其他社会领域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和相关信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评估,并建立和改善并改善电子商务领域不诚实行为的联合惩罚机制。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业和商业管理局,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商业部的总体管理)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在线ID卡的使用,改善在线商店的现实名称系统,并鼓励社交网站的公共管理部门开发公共服务,并鼓励公共局部管理和质量的管理。为了确保电子商务中的可靠交易,改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证系统,并促进和应用第三方信贷服务和产品,例如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电子商务的信用担保(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检查和)。

()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和发展模式的研究。 ERS,工程技术中心和关键实验室,将行业,学术界和研究结合在一起,鼓励企业为行业,学术界和研究组成协作创新联盟。商务部改革委员会)为相关知识建立了宣传和服务机制,例如防止在线欺诈,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公共安全部,行业和商业国家管理部,质量监督,检查和隔离部)

(XXIX)协调和促进所有区域都应在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包括电子商务,遵循相关的国家区域发展计划和外国经济和贸易合作策略,并基于城市工业发展的特征和优势ES。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统,国家税收管理,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质量监督,检查和其他部门的一般管理以及其他部门负责

所有区域和部门都应认真地执行本意见中提出的任务,并在2015年底之前进行研究并颁布具体政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空间事务委员会,工商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政府官员,征服,征服,征服,国务界,国家委员会,国际范围,税务部门,征服,征服,征服范围,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征服,国家。隔离和其他部门应改善电子商务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研究主要问题以及相关的社会机构应全力以赴。共同管理和全球电子商务市场,以促进稳定和健康的经济发展。

国务院

20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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