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迪路2024年年度报告 刘文焱上诉案:撤销一审判决及连带赔偿责任争议详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信建投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人2:林永飞
一审被告人3:翁武强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及刘文艳对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四项,并依法改判变更后,刘文艳因自占,无需承担占用瑞丰集团资金117,798,065.41元本金。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利息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证券投资服务中心承担。
2. 判定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文彦时任现代大道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刘文彦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多笔资金的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监督应收账款催收、了解合同履约进度。同时获悉,现代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混合现金管理,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彦签字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的办公室决定:
1、给予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
2、给予林永飞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处40万元罚款;
三、对翁武强、刘文彦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2019年8月,公司董事会收到林永飞先生、翁武强先生、胡胜先生、刘文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
2019年3月2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补选胡胜先生、刘文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召开董事会,聘任胡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文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现代 公告编号:2024-118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进展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进展公告
近日,现代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代大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2022)粤01民初269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已受理。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彦、现代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16日,披露《关于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民事判决书》(2022)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民国2696年01日作出判决:投资服务中心与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彦、现代大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2023年12月28日,披露《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代位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原审被告人林永飞、翁武强、刘文彦的民事上诉请求,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已作出(2022)粤0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4日,披露《关于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由于林永飞、翁武强未缴纳诉讼费用,其上诉案件已自动撤回上诉。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建投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人2:林永飞
一审被告人3:翁武强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及刘文彦对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四项,并依法改判变更后,刘文艳因自占,无需承担占用瑞丰集团资金117,798,065.41元本金。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利息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证券投资服务中心承担。
2. 判定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3元,由上诉人刘文艳承担;
3.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3、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3 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现代 公告编号:2023-105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进展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11月披露《关于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2022年12月2日(公告编号:2022-105),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号”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粤01民初2696号”《答辩通知书》和《申诉书》等法律文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及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彦、现代大道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文英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栋4楼
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翁无友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明路22号234室
被告人2:林永飞
被告人3:翁武强
被告人4:刘文彦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一超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一、依法责令被告1瑞丰集团将被占用资金24,193.38万元及利息退还给第三方现代大道(利息自各项资金实际占用之日起至该资金被占用之日止计算)还款额,2019年8月 按2019年8月20日至8月19日之前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8月20日起, 2019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定至2022年9月2日34,241,058.22元/日),合计27617.49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人二林永飞、被告人三翁武强、被告人四刘文彦对诉求一被占用资金及利息承担100%连带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及第三人现代大道承担,律师费由第三人承担。
2、判断
一、被告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占用资金人民币241,933,787.91元及利息返还给第三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按每笔占用资金计算,自资金占用之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上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依法宣告,并不得据此获得个人清偿;
2、被告林永飞对本判决**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翁武强对本判决**款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70%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进展公告
4、被告刘文艳对被告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5日起占用的部分债务(本金117,798,065.41元及利息)承担10%范围内的连带责任本判决**段确定。责任;
五、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证指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本判决;
六、驳回原告中信建投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公司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丰集团已被宣告破产。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会议确认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本息总额为210,193,781.42元。 ;新确认广州现代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山南卡努迪路贸易有限公司债务本息总额为28,028,256.51元;广州连卡佛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息总额未确认为人民币43,542,612.93元。公司已于2023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请复核,提交《学分复核意见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转让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截至2023年10月31日,林永飞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7,296,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484%。瑞丰集团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
五、本公告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根据判断进行财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信息网()。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696号)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现代 公告编号:2022-00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查20006号),因公司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2021年12月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粤证监发[2021]21号)。
2022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二、《行政处罚预告》内容
当事人:现代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大道),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林永飞,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他的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翁武强,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现代大道董事、总经理。他的地址是: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
刘文艳,女,1972年3月出生,时任现代大道财务总监、董事。她的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根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向公司报告。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代大道党要求发表声明、辩护和听证会;当事人刘文彦要求陈述、辩护,但未申请听证;其他各方没有要求发表声明、辩护或听证会。应现代大道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现代大道律师的陈述和辩护。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如下:
1、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现代大道未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人提供连带及连带担保5起。其中:2018年上半年累计违法对外担保金额21,928.5万元,占最新经审计净资产的9.28%; 2018年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31,928.5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 2019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总额4692,850万元,占最新经审计净资产的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要求《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未能及时披露这一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信息。担保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报未按要求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半年报仅披露了其中2项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亿元,未披露其余3项担保。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未经决策层批准或授权手续,现代大道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项目款、现金混合等形式累计向客户支付10万元款项。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非经营性资金投入约 24,691.21 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借款或投资子公司、进行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开支或工资等。
截至2018年底,现代大道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15,099.83万元,占本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截至2019年6月末,现代大道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24,379.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17)《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8号 根据《公告》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林永飞作为时任现代大道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现代大道的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林永飞组织指导相关人员以现代大道及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向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也未遵守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除基于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林永飞还作为实际控制人煽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翁武强作为时任现代大道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翁武强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林永飞的授意,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安排多笔资金支付审批。随后其未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未采取定期清理和监督应收账款催收的措施,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翁武强先生签字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文彦时任现代大道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刘文彦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多笔资金的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监督应收账款催收、了解合同履约进度。同时获悉,现代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混合现金管理,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彦签字保证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向、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描述、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该局认为,现代大道未按要求披露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条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责任人员为林永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翁武强、刘文彦。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唆使上述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现代大道作出如下陈述和申辩,请求从轻处罚:一、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非法串谋,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均系林永飞个人行为所致。 ;二是公司在知悉涉案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后,已**时间纠正并披露该等事项、影响和风险,并随后积极、全力配合调查。不存在隐瞒或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况,并已积极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尽力减少对公司的影响。影响并取得一定成果。
当事人刘文彦提出以下书面陈述和答辩意见,请求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关于违法担保事项,其尚未担任财务总监或董事,违法担保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林永飞未办理违法担保事项。参与、不知道和无法知道,对此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仅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向某事项隐蔽性较高。其任期较短,难以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进展以及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实质。其还组织完成了现金混合管理问题的整改,其对该行为不承担责任;第三,其任职期间占用资金比例较低,在资金占用事宜上仅发挥较小作用。他不是相关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或者直接参与者,受到的处罚过重。
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虽然林永飞直接组织决策、指挥实施现代大道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但现代大道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和疏忽。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充分考虑了现代大道的主观状态、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符合处罚相当的原则。二是我局未认定刘文彦为违法担保事项的责任人。但作为现代大道的财务总监和董事,他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并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批准后未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重视合同的签订、批准和履行等情况,并在财务报表上签字,确保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他们的无知和不参与的意见不能成为不勤勉尽责的借口。我局在确定处罚力度时,综合考虑了涉案程度、履职情况等因素,符合处罚比例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百九十三条**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给予摩登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警告、罚款40万元;
2。给林富菲警告,并罚款60万元人民币,他将被罚款200,000元人民币作为直接负责人,而40万元人民币作为实际控制者;
3。警告旺旺格和刘文扬,并罚款150,000元。
自收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上述当事方应在15天内将罚款汇给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拥有帐户的银行,该银行将直接将其移交给州财政部,并将带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副本发送到我们的局以获取记录。如果有关当事方对这项罚款决定不满意,他可以在收到该罚款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者他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申请主管当局。收到此罚款决定的日期。在主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重新审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的执行不得暂停。
3。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警告
1。截至本公告的披露日期,公司的生产和运营是正常的。根据“行政罚款决定”中确定的情况,该公司认为,这次收到的“行政罚款决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并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的第9.5.1和9.5条(2022年)修订)” .2和9.5.3,因为严重违反法律,强迫推荐。
2。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杂志,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朱乔信息网络()。所有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均应遵守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要求投资者注意公司的相关公告,合理地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现代大道时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