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孙亚菲 **人民法院判决:刘进升签字真实,再担保公司鉴定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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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本质:
考虑到 和Kerun Real 签署的“信托融资协议”第2条第2条第1款负责协调Sanhe ,为本协议中规定的贷方提供保证金,并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总计约9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所涉及的事实进入了刘金申的个人帐户,并结论结论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刘·金申”的签名保证了刘·金申的签名是由刘·金·金·金本人签署的。基于现有的证据,表明对刘金申的签名问题做出判决是足够的,该法院将不批准将重新保证公司申请重新申请Liu 的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民事判断
(2020)**法庭民事决赛908
上诉人(以前是原告):山东重新保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9楼,C楼9999号,第9999号,山东省Jinan City的 Road 9999号。
上诉人(原始被告):北港大楼北牛建筑公司的 Sanhe Co.
上诉人(原始被告): Kerun Real Co.,Ltd.
原始被告: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在最初的审判中:王·舒恩格(Wang ),男性,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在江苏省伊兴市。
原始被告: 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
原始被告:Kerun Co.,Ltd.
......
该法院将确认在审判后首先发现的其他事实。
该法院认为,基于上诉人的上诉和被告的辩护,本案的第二个纠纷是两个重点:
首先,Sanhe建筑公司是否应对此案所涉及的债务承担几项责任;
第二个是保证公司是否可以获得Kerun房地产公司涉及的财产的优先补偿。
(i)关于Sanhe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联合和对涉及的债务的质疑
1。关于在这种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中“刘明申”的签名是否由刘金申签署。此案中涉及的“担保合同”是以Sanhe 的名义签署的。 “ Sanhe Co.”的印章文本。合同中确认没有与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相同的密封盖章;司法评估和补充评估后的“刘金山”的签名,标识结论是,签署的刘金申样本的笔迹更有可能是同一个人。识别结论的可能性是肯定意见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肯定程度是**的。
在这种情况下,Yu 发行的IOU中显示的转移路径可以对应于转让代金券的银行电子回报表和相关自然人的ID卡的副本,以及 和 签署的“信任融资协议” Kerun房地产公司。相关协议已相互验证。尽管Sanhe建筑公司一开始就没有进行盘问,也没有在第二案中认识到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它没有提出证据来驳斥它。上述证据表明,该案的总金额为96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 和Kerun Real 签署的“信托融资协议”第2条第2条第1款负责协调Sanhe ,为本协议中规定的贷方提供保证金,并为贷款人提供保证总计约9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涉及的事实已进入刘金申的个人帐户。根据评估结论,可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 Liu ”的签名非常令人困惑。对重新保证公司的**定期判决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可以确认,“担保合同”中“刘明申”的签名确实是不当确定它是由刘金申签署的,该法院将纠正它。基于现有的证据,表明对刘金申的签名问题做出判决是足够的,该法院将不批准将重新保证公司申请重新申请Liu 的签名。
2。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是否对Sanhe建筑公司有法律影响。根据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法》第1款(以下称为公司法),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他人提供保证,并根据公司条款的规定协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或股东会议应解决此事。 ;如果公司的协会章程规定了投资的总金额或个人投资或担保金额,则指定限额不得超过。签署了该案的“担保合同”时,Sanhe 举行了股东会议,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即Liu 。 Sanhe建筑公司协会章程不说明股东会议是否应决定是否提供外部担保或董事会决定。该法院认为,作为Sanhe 的法律代表,Liu 应由公司的决议和权力授权以Sanhe 的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在没有董事会但只有执行董事的公司中,执行董事可以在必要时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但是,在这种情况下,Liu 既是法律代表又是执行董事。 ,从而造成代表法律代表的权利。已经达到了限制。因此,当Sanhe建筑公司提供外部担保时,它必须遵循股东的会议解决方案,以遵守公司法律第16条的规定。再保证公司关于刘金申的签署行为也应确定,Sanhe建筑公司声称其履行解决方案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并且该法院将不支持它。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并且根据第1条,第1条,《**人民法院》第2款关于实施《人民民法典》的时间效率中华民国针对事实,当时是由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除非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以及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0条,合法代表或负责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将是有效的,除非交易对手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超出其权限。在这种情况下,Liu 违反了他的权力,并代表Sanhe 签署了“担保合同”,并且合同的交易对手没有审查Sanhe 股东会议的解决方案。这不是一个善意的对手,代表的行为无效。签名的“担保合同”是给Sanhe的。建筑公司没有生效。如果合同签署过程和对保证公司的审查并不严格,则应承担某些过失责任。 Liu 是Sanhe 的执行董事兼法律代表。当他承诺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Sanhe建筑公司未能迅速发现并停止发生损失结果的情况,并承担不当就业和管理不善的错误。根据“对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保证法的应用有关的几个问题,对**人民法院的解释第7条”,如果主要合同有效并且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或担保人是有问题的,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的一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人的一半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赔偿债务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应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一半。
(ii)关于再保证公司是否可以优先考虑Kerun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案件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Kerun房地产公司自愿提供抵押贷款保证,其自己的商业物业位于 City的x××××社区,××Road的二楼,××Road,××Road,它不适用于抵押贷款登记。尽管未注册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但如果与房地产进行抵押,则应处理抵押贷款注册。根据《财产法》第187条,从注册开始就建立抵押权,上述房地产抵押贷款尚未注册,抵押权尚未确定。 Kerun房地产公司本身必须承担偿还本案中涉及的债务的责任,因此,可以将Kerun房地产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作为其财产来以价格偿还债务,但没有关于该公司有权优先支付财产的说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法院不支持它。
综上所述,建立了重新保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根据第170条,第1款,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款,该法院做出以下判决:
1。维持山东高等民众法院(2018年)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民事判决。
2。撤销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第七项第七项卢·敏修(Lu )第173号(2018年);
3。山东·春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和第三项确定(2018年),lu 173将未付, Sanhe Sanhe Co Co Co Co 。,有限公司将承担一半的债务。 1。赔偿责任;
4。驳回山东养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首先案件的接受费是85,410元,山东康涅狄格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携带85,410元,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舒恩格, Kerun Co. Co.,Ltd。和Kerun Co., Sanhe Co.,Ltd。共同承担配额。物业保存费为5,000元人民币,由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Wang , Kerun Real Co., Real Co. Ltd.和 Sanhe Co.,Ltd.的评估费为56,000元,交通费,等等,11,447.96 Yuan,总计67,447.96 Yuan,由 Re-Re-Re- Group Co.,Ltd.
二案件接受费由 Sanhe Co.,Ltd。和 Group Co.,Ltd.支付。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
主持法官Liu
黄色法官
法官潘东芬
2021年6月29日
助理法官Sun Yafei
店员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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