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该如何纳税?
图:蔡华伟
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网上零售额突破5万亿元,增长26.2%。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崛起,让电子商务税收话题日益受到社会和业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实际情况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哪些政策、技术难点?征税后,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还能享受到实惠的价格吗?
哪些电商企业没缴税?
大型电商企业纳税还算正常,但个人开设网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去年与实体店相比,网店少纳税500多亿元。
“电子商务近几年发展迅速,这固然有技术进步的推动,但更多的是偷税漏税、低价倾销等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天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公平税收征管措施的提案》。王天表示,“新零售”时代,线上线下将高度融合,电子商务公平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到了必须有效解决的阶段,才能营造实体店与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
京东CEO刘强东近日也表示,在电商平台上,一些企业主体为逃税,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网店,造成实体店与网店之间税收不公平。
记者了解到,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个人对个人(C2C)。企业对企业的交易规模较大,买卖双方一般都需要开具发票,正常纳税。而一般网络购物主要指B2C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纠纷也主要集中在这一领域。那么,这两类电子商务的纳税情况如何呢?
今年初,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电商纳税研究报告显示,大型电商企业纳税较为规范,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10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企业均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正常纳税,仅有少数商家通过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式偷税漏税。相比之下,C2C电商企业,或者个人开设的网店,普遍不纳税或少纳税,2012年至2016年,少纳税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本报告的分析样本主要来自大型电商平台B2C和C2C模式网店,各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类、家具、化妆品等七个行业。研究团队按照行业平均税负,测算出全国C2C电商企业少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的数额。相较于实体店,2015年C2C电商企业少缴税款在436.6亿至614.33亿元之间;2016年在531.53亿至747.92亿元之间;研究团队预测,2018年C2C电商企业少缴税款金额可能超过千亿元。
“这个数据测算比较保守谨慎,包括小微电商享受的免税待遇,都已经考虑在内了。”该研究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表示,调查结果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电商税收问题的现状。但由于部分电商平台监管不严,存在虚假订单、夸大交易数据等现象,这部分数据无法识别,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额的估算值。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日前也发布了一份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公平纳税的研究报告,报告测算,2015年,C2C电子商务销售额约1.8万亿元,基本实现零税负,按照2.5%的综合税率计算,比实体企业少缴纳税款约450亿元。
如何实现公平税收?
在当前减税降费背景下,实现电商与实体店税负公平,主要要做“减法”,建立规范的电商税收秩序,进一步减轻实体店税负。
“电子商务是否应该纳税是一个伪命题,电子商务一直受现行税法管辖,不存在所谓的免税待遇。”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作出特殊规定,电子商务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无论是在网上销售商品,还是在网上提供服务,同样的税法也适用于传统的线下交易。
蔡畅也持同样观点。他认为,从公平角度看,税收不应该因商业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没有必要专门出台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没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单独设立税种。现有税制中的财产税、行为税、商品及服务税、所得税等,可以适用于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只有对电子商务实施征税和监管,才能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有序竞争和有效市场。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明确提出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普遍以税收中性为基本原则,对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实行公平征税。英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网上销售的商品均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歧视”征收;美国也在2013年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征收网上销售税。
事实上,我国电商企业特别是有长远发展规划的电商企业,并不盲目追求特殊税收政策,而是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阿里巴巴集团财务数据显示,该集团及蚂蚁金服去年合计纳税238亿元。随着行业发展,一些C2C电商企业营收和规模不断增长,逐渐成为纳税主体。
百草味原本只是杭州下沙高校附近的一家零食店,2011年入驻淘宝平台后,营收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纳税额跃升至4400万元。不仅百草味,总部位于北京通州的猎博、总部位于济南高新区的韩都衣舍、总部位于广州海珠的茵曼等,都是诞生于淘宝的互联网品牌,并成为各自区域的纳税主体。
“一个好的电商企业肯定不会靠着税收优势生存,阿里巴巴从一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税收制度,不希望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表示,集团目前平均每个工作日纳税1亿元,带动平台全年纳税至少2000亿元。
一位电商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银行贷款、上市融资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与企业的税务状况息息相关,电商税务问题得不到解决,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电商企业迟早要面对税收,公平应是追求的主要目标。”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毅建认为,解决电商企业税收问题,要兼顾线上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扶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地体现行业公平,营造中性的税收环境。
胡毅建表示,在当前减税降费背景下,实现电商与实体店税负公平,主要要做“减法”,建立规范的电商税收秩序,进一步减轻实体店税负,逐步缩小两者税负差距。
税收征管难吗?
“代扣代缴”可通过电商平台实施,大部分小微电商符合免税条件,网店仍将具有价格优势
既然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存在任何制度障碍,为什么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少缴税呢?
专家表示,电子商务与实体店税负不公平,主要基于现实中的两个因素,即缺乏登记制度和保护新兴产业的考虑。
目前,我国对企业的税收管理以税务登记为主。2014年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申请工商登记。这一政策虽然简化了自然人经营网络店铺的手续,但也客观上造成一些超过免税标准的企业以网络店铺的形式逃避税收征管。现实中,这一规定被理解为自然人卖家只需在平台登记,不需要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一些地方为了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并未对电商平台采取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
“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化、虚拟性是税收征管的难题,另外社会上很多人认为网络购物不需要发票、不需要缴税,这也给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带来困难。但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蔡昌认为,在大数据条件下,无论是基金支付,还是快递物流,网络交易都会留下痕迹,一定程度上,税务机关获取电子商务经营数据比实体店更容易。
例如,尽管没有商业登记,税务机关仍可以依托电商平台实行“预扣代缴”制度。在美国,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商企业普遍被要求征收销售税。截至2015年1月,亚马逊已在23个州征收销售税,覆盖了美国一半以上的人口。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法制环境正在完善。去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工商登记。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未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将拥有**的纳税人识别号,实现全社会覆盖。
也有人担心,如果对电商企业和实体店一视同仁、统一征税,是否会导致运营成本上升,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买不到便宜商品?
其实,这是多余的担心。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淘宝平台上96%的商家符合国家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条件。电商与实体店公平征税对这些小网店几乎没有影响,消费者依然能找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加之电商本身在场地、人工、物流等方面具有成本优势,大部分网店依然具有价格竞争力。
关联
国外对电子商务如何征税?
国际上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政策大体一致、具有可操作性,各国都在努力减少税收对经济造成的扭曲,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在不歧视纳税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卖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应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划分税收管辖权,实行实名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
1.保持税收中立,不征收新税
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基本共识,即征税时不应征收新的税种,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欧洲电子商务倡议》和《波恩部长会议宣言》中一致认为电子商务征税应保持税收中性,没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征税者和纳税人的挑战》也指出,不会征收比特税、托宾税等新的税种。
2.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选择税种
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不同,但税法并未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新加坡2000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网上销售有形商品与线下销售商品征收同等税负,网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商品则按3%征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网上提供的有形商品征收销售税,对网上提供的服务等无形商品征收服务税。
3. 法定税收优惠促进经济繁荣
韩国自2006年开始对C2C电商模式征税,但其《税收例外与限制法》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基本法》也规定,为推动电子商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将在预算内予以部分补贴;新加坡规定,卖家从互联网上取得的非新元外贸收入享受10%的优惠税率征税,相关资本设备可享受50%的资本豁免。
4.规范线上报名和线下实物报名
英国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规》规定,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个人卖家在网上销售商品时,必须提供线下注册证明、真实的注册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产品税务信息(是否含增值税和运费等)。
5. 划分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收流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依据国籍原则和地域原则,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早在1996年,美国就在其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提出依据国籍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克服网上交易地理位置难以确定的问题;加拿大则规定,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居住地税务机关有义务对销售者征税。
6.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监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组,隶属于东京市税务局,由包括个人网商、企业网商在内的15个部门组成,涵盖B2B、B2C、C2C三大主流电子商务模式,有效实现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合理监管税收流向。同样,法国也成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监管部门,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税务监管问题。澳大利亚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卖家、买家和税务机关的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及时便捷地交换信息。
数据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报告
人民日报(2017年4月24日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