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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至3月人民法院报送民商事案件裁判要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5-02-09 12:04:30 浏览:

2023年1月至3月人民法院报送民商事案件裁判要点汇总

2023年1月至3月人民法院报送民商事案件裁判要点汇总

1.保险人代位权纠纷中第三人的认定

判决摘要:与被保险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未列为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当因承运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时,虽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也有权向承运人请求损失赔偿,但这并不能免除承运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免除。法律。 第十条规定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案号:(2021)皖1182民初1261号、(2021)皖11民中3743号、(2022)皖民在209号

案例撰写人:孔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关联方破产时对关联方追索权范围的确定

判决要点是,为了公平支付破产债权,可以授权破产关联方提前向关联方行使追索权,但追偿范围应限于清偿金额。本案案号:(2020)浙0326民初4625号、(2020)浙03闽中5964号 案件撰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元华、蒋月良

3、未进行网上追索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行使追索权。

判决摘要:票据追索权是为了促进票据流通、加强票据安全性、保护票据持有人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票据持有人只有在请求付款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对前任人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提出付款并被拒绝付款后,并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原当事人发起网上追偿,而是通过诉讼要求原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经审查,追索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案号:(2022)渝0105民初9006号、(2022)渝01民终11423号 案件撰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场

4、网络主播擅自离职的,应当向合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认为,媒体公司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合同关系。 如果主播以“其他平台有更大发展空间”为由,离开媒体公司提供的主播职位而不解除合同,则构成违约,媒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案号:(2021)苏0803民初494号、(2021)苏08民终2212号 案件撰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蒋启文 淮安区张建新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

5、股票、股票期权是否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

判决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必须按月支付,这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 是否可以以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根据该支付方式是否比上述强制性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来判断。 如果不损害劳动者利益,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赔偿; 明显不利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出相应主张的,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本案案号:(2020)京0108民初7749号、(2021)京01民初终1751 案件撰写人:吴博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六、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年1月至3月人民法院报送民商事案件裁判要点汇总(图1)

裁判总结:网络主播聘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主体资格、个人隶属关系、经济隶属关系等,并注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协议、主播的聘用状况、雇主对主播的管理,以及主播的收入分配。 正确认定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方法等因素。 本案案号:(2022)鲁1191民初198号、(2022)鲁11民中1556号 案例作者:胡克刚刘娜、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7.商标侵权反向混淆的认定

裁判要点是,如果在诉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在诉商标的使用人,或者存在某种特定的两者之间的联系,就会被切断。 注册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内在联系,使该商标无法履行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案号:(2021)渝01知民初第1号101、(2021)豫知民终593号 案件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晓海

8、与在先商标相同的企业名称、相同文字是否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摘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在后注册的公司名称未在显着位置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公司名称的使用方式等纠纷时使用时,应综合考虑用户的主观性。 案号:(2022)渝0103民初19646号 案件撰写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曾亚妮

9、隐藏使用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是,将他人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引擎后台关键词的行为,不会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因此,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竞争行为。 此类使用行为并未对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规定。本案编号:(2020)沪0115民初3814号、(2021)沪73民中772号 案件撰写人:蒋光瑞、庄玉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因商家虚假交易而被电商平台扣除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判决概要: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认定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采取措施。商家按照电子合同。 虚假交易不仅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还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商户因违约责任条款无效而请求返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本案案号:(2020)沪0105民初24856号、(2021)沪01民初5507号案例撰写人:董军、刘宾华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11、平台App所属产品或服务类别的标识

判断摘要:平台应用程序本质上是商品和服务的复合体。 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应根据其本质属性确定,不应机械地归入计算机程序等类别。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12251号 案件撰写人:徐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胡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2.二手手机网上交易中虚假标注“99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裁判总结:二手手机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应履行披露义务,其宣传的新旧状况应符合普通消费者的预期。 如果经营者明知二手手机主板已修复,仍以“99新”的名义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误会而购买,则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案号:(2021)浙0192闽初8085号、(2022)浙01闽中2581号 案件撰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姚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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