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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电子商务信用失范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5-02-09 02:05:32 浏览:

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电子商务信用失范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产物。 特别是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不断向各领域渗透。 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31.63万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网络零售额突破9万亿元; 电子商务相关从业人员达4700万人,继续保持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地位。 2020年,一场席卷而来的疫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 疫情期间的高度隔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这一非接触式社交交换系统的发展。 电子商务将迎来下一个时代。 在成长的时代,它已成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

然而,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电商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监测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在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投诉中,国内网购占所有投诉的52.62%,占比最高,成为投诉最多的国家。成为电商行业投诉的“重灾区”。 其中,与电商信用相关的网络诈骗、网络售假、信息泄露等投诉占14.72%。 可见,电子商务信用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因此,需要重视和加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这不仅是深化“放管服、放管服、放管服、放管服、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

目前与本文相关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从民商法角度分析了电子商务信用的主体、内容和权利,进而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身份识别、商品溯源。 、信用承诺、信用记录评价、平台责任等方面重塑信用,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生成的信用和非信用机制。 二是从刑法角度探讨电子商务诈骗、信用诈骗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着眼于电子商务行业信用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的视角,从共同规则的完善、各主体作用的发挥、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理论的协同治理框架出发,提出了构建协同治理框架的建议。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从三个方面相互协作提出。

1、电商信用失范

信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兴。 信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信用是连接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纽带。 作为无形财产,它是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无法面对面沟通,通过实际接触或体验等直观感受辨别产品真伪,因此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

(一)产品质量问题

电子商务给消费者带来前所未有的体验的同时,由于缺乏网上交易信用体系,消费者很难从网上的产品介绍中获取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 电商领域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产品屡见不鲜。 违法现象日益突出。

首先,电商产品供给复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电商经营者伪造购物小票、信用卡凭证等凭证,证明产品来自正规渠道,但实际上其产品来自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厂家。 例如,2015年央视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经调查发现,部分网上销售的面膜来源于地下加工厂,原料劣质,添加了“皮肤鸦片”糖皮质激素等激素,化妆品卫生法规中明确禁止的。 有的甚至超标6000倍,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经营者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盗用他人产品展示图片为自己所用,或者利用PS技术对产品进行加工,冒充正品、伪劣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信用评价失真

信用评价不仅可以让用户了解产品本身的评价,还可以通过将电商平台上显示的店铺评分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让用户了解电商经营者的信用程度。 已成为购买者决定是否购买运营商产品的重要因素。 然而,订单欺诈、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骚扰消费者、引诱或强迫消费者改变评价等行为却与平台信用体系一再被禁止,导致电商信用评价严重扭曲。平台,严重威胁电子商务市场。 诚信的环境。

诈骗是指通过虚假交易或对产品的虚假评价来炒作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信用的行为。 根据信用欺诈的影响不同,欺诈欺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欺诈欺诈,即商家自己或请其虚假购买自己的产品并给予好评,从而增加销量和声誉。商店的。 ; 二是反向欺诈,即商家自己或请他人购买竞争对手的产品并恶意留下差评,造成竞争对手欺诈的假象,导致电商平台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 受到信誉处罚的行为。 目前,非法刷单行为已从个体经营模式升级为平台经营模式,这意味着非法刷单行为以更加高效、协同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这给非法刷单行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电子商务。 对国家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此外,消费者可以自由地根据性能、外观、使用体验、材质等综合因素对产品进行评价,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 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感到不满意并给予差评后,一些经营者会利用电话、短信等通讯工具骚扰消费者,甚至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发布到交友网站。 这会诱导或迫使消费者改变评价,导致消费者无法展现真实的消费体验,产品评价名不副实。

(三)个人信息泄露

民法典首次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环境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一般包括三类:一是消费者完成交易时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邮箱地址等。支付。 该过程还涉及消费者的银行账号、交易密码等重要财务信息; 二是消费者网络活动信息。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经历浏览网页、注册或登录账户、输入关键词搜索目标产品、下载产品信息、发布产品评论等一系列过程。 从中可以获得用户的消费倾向、消费习惯等信息,成为电商运营商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数据; 三是消费者存储的个人信息。 这包括存储在个人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上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子邮件和网络硬盘等虚拟空间中的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可以被轻松跟踪、获取和收集。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是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突出表现。 消费者的产品需求、个人喜好、支付能力、消费记录等信息都存入电商平台。 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信息来预测市场需求,并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生产经营策略,或者分析用户的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推送相关产品信息。 为了追求利润,大量消费者信息数据被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泄露,对消费者隐私权、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协同治理理念及其破解信用失范现象的可能性

(一)协同治理理念的引入

协同治理理念是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和公民个人在一定规则下,以多元主体、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方式,共同行使监管权力,处理复杂、疑难的公共事务。 。 。 协同治理理念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主体多元化。 治理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行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 这些组织和行为体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判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事前规范、事中监督、事后处罚。 行业组织作为中介治理机制,发挥监督和协同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来约束自身行为。 公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得到保护。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单一政府治理的局限性,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各主体之间相互协调。 在协同治理理念下,不再只是政府依靠国家强制来处理公共事务,而是所有社会力量相互协作、资源互动、平等共享信息,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三是遵守共同规则。 共同规则划分了每个主体的职能并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力。 各主体只有遵守共同规则,才能有序管理公共事务。 否则,就会互相推波助澜,没有监督。

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市场更加虚拟和复杂。 只有政府部门通过传统的监管方式来监管电子商务信用。 其作用有限,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不能解决当前的问题。 信用风险巨大。 基于此,电子商务信用建设应引入协同治理理念,激励和引导多个市场主体共同努力,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有效治理电子商务信用失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商贸业。

(二)协同治理应用的特殊性

协同治理理念在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中的应用具有以下两个特殊性:一是需要通过信用信息工具实现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无论是产品的展示还是价格的采集都以互联网为中心,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建设提供了基础。 因此,特别重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要求实现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其次,在缺乏激励和约束的情况下,电商经营者或电商平台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缺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因此,要求政府部门采取“以管理为主”的办法,将多个主体纳入电子商务信用建设。 西方监管理论中有“元监管”的讨论,也称为“基于管理的监管”或“为实施法律而进行的自我监管”。 其核心本质在于自我调节的调节。 法律介入电子企业经营者的微观管理,为经营者的自律设定了外部制度约束,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灵活性,使其在遵守规定的同时,以最符合成本效益要求的方式经营成为可能。与法律。 方法,制定高于法律要求的自律规范,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三)协同治理理念的实现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确立协同治理模式,要求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在协同治理理念下,政府部门虽然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仍需要在治理中占据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此外,《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规范性规定,从明确信用主体权利和责任、规范网络交易流程、处罚失信行为,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规定了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的法律依据,为各类组织和行为者治理电子商务信用失范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商务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对失信人员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政府部门对违法失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处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 与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影响更为直接、更为严重,能够有效惩罚失信行为。

电商平台利用民间主体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管理电商信用问题。 很多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无法有效获取违法行为信息。 即使能够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但这种方式仍然无法弥补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不足的劣势。 即使执法部门最终能够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其获取成本也将比相关私人实体高得多。 在电商活动中,无论是产品的展示还是价格的收集都是围绕电商平台进行的。 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消费者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远高于行政部门。 ,具有信息优势。 此外,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每年都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研发,掌握先进技术。 与行政部门相比,他们具有技术优势。

电子商务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利,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 消费者有权监督、投诉、举报电子商务失信行为。 由于电子商务失信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因涉及自身利益而有动机积极行使监督权,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促进其电子商务的发展。 ——商业经营者遵守法律、诚信经营。

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重要职能,弥补政府和市场管理的“双重失灵”。 与法定监管、直接监管、国家机构监管相比,社会自律监管的优势在于比较贴近市场,能够有效调动相应的知识和专家。 它更加及时、柔软、适应性强,对企业的监管负担更轻。 ,是行业内义务、忠诚甚至自豪和荣誉的体现; 对于国家机构而言,社会自律是对政府部门行为的补充,能够及时发现市场失灵并进行调整,实现高效的法律监管。 在电子商务领域,社会自律显得更加重要。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实践中从未用刑法规制信用欺诈。 而是基本采用行业自律、民事救济等手段,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治理电商信用异常。

由于法律规定和外部监管,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有了自我监督和主动诚信经营的可能性。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客观上处于社会弱势地位。 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遵循诚信原则,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

三、协同治理理念下破解信用失范现象的现实困境

(1)通用规则模糊

《电子商务法》作为各类组织和行为体协同治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立法模糊性,特别是在涉及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条款中,导致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性质不明确、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信用建设责任。 关于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的争议不断,客观上给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电商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电子商务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使双方或者双方进行网上交易的法人。多方可以独立进行交易活动。 或非法人组织。 交易撮合服务强调主动性和积极性。 社交电商模式下,从客观方面看,平台仅提供线上经营场所和信息发布功能,缺乏提供交易撮合功能的要求。 电商平台是否可以承担责任存在争议。 如果这些网络服务商定性不明确、监管缺失,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扭曲信用评价等信用异常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电子商务信用失范及对策(图1)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对实名制的对象规定非常模糊、不具体。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零星小额交易的,免予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什么是“小额零星金额”,即交易额在该范围内的电商经营者不需要注册为市场主体。 由于缺乏具体规定,监管部门落实难度较大,有待《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出台。

(二)各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1、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负责电子商务信用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但目前,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对社会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存在困难。 传统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注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商的可信度。 然而,随着社交平台功能的异化,传统商业活动的格局发生了改变,微信、微博等社交电商应运而生。 社交电商经营者注册时无需登记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这给政府部门的电商信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其次,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机构。 虽然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府部门有监管职责,但缺乏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技术水平,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比之下,许多国际司法管辖区都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例如,德国于1971年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和信息自治》成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 设有保护专员办公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权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更正。 其中,“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主要涉及公安部和信息化部。 虽然这些部门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相应的责任,但由于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界定,实践中常常出现互相推诿、无人监管的情况。

2.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

我国《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行业组织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应在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中发挥提供服务、反映需求、规范行为等重要职能,弥补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中的不足。政府和市场管理的“双重失灵”。 但一些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存在违法违规、权力交易、权力异化、权力寻租等现象,违背了自身的治理宗旨和责任定位。 导致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未能真正发挥社会组织推动电子商务的力量。 信用建设。 比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管理混乱、违规收费、诚信体系审核机制存在缺陷。 获得其认可的“诚信领先单位”证书,只需在电商网站填写申请表,并缴纳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 诚信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没有实质性作用。 那些获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背书的网站,曾被大量消费者投诉“明知售假”。

3、电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

灵山集团开发拈花湾之前,已初步完成灵山风景区前四期建设,形成了以佛教文化为核心的旅游资源建设。 2012年后,灵山成为世界佛教论坛永久会址。 以建设会址配套项目为契机,拈花湾从佛教文化核心资源中提取“禅”作为开发主题,与灵山风景区文化相契合。

(三)各主体之间缺乏协调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需要建立在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基础上。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各主体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连接各主体的桥梁。 。 但我国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建设正处于初级探索阶段。 虽然大多数电商平台都会记录电商经营者的信用行为,但经营者的信用行为并未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 例如,淘宝网通过“淘宝信用评分”来反映经营者在淘宝上合规经营的意愿和能力,包括经营历史、违规记录、买家关系、资质承诺等。该信用评分反映的是平台自主权,仅针对淘宝平台。 使用、信用信息共享未实现。 因此,经营者极容易在淘宝上出现不诚信行为并被要求关店,但他们仍然可以在京东交易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4、协同治理理念下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一)通用规则的完善

1.要求落实社交电商平台责任

行政法中的第三方义务制度是指政府指定的私人实体,既不是被监管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也不是违法行为的受益人,但负责向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私人信息。通过它自己。 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有害行为的发生。 虽然社交电商平台既不是违法者,也不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但为了有效规范市场和社会,应当依法要求社交电商平台履行行政法规定的第三方义务,作为政府的“有形是协助政府治理电商信用异常的“手”的延伸,其主要义务包括:主体审查和信息报告义务、协同监管义务。

2.统一零星小额标准

《电子商务法》没有对“零星小额”的具体金额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平台无法履行对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提示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与法律。 与实体交易不​​同,电子商务具有跨区域交易的特点,区域之间的经济差异没有实质性影响。 因此,应针对“零星少量”的特定量制定统一标准。 您可以参考小型纳税人。 设置特定金额,以使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

(2)有效发挥每个主题的功能

1.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

(1)在活动前,期间和之后加强信用监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研讨会,警告会议等来防止电子商务中的不信任行为,并敦促电子商务公司加强信用建设。 例如,在“双重十一”电子商务节的早期,深圳市政市场监督局的互联网监督办公室召集了来自,,在线彩虹,车厢,,,,,,,,,,,,,,,,,,,除了深圳电子商务协会,深圳品牌保护和发展行业协会(例如促销协会)举行了警告会议,以研究和实施“电子商务法”,并标准化集中的在线促销活动。 通过概念灌输,需要电子商务公司来确保产品质量并结束不合格的产品; 他们不允许出售伪造和伪劣产品来提高公司信贷; 他们不允许发布虚假的广告或进行虚假的宣传来误导消费者,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完整性建设,并创造公平的电子商务竞争环境和安全安全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

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持续监督主要是通过抽样检查和在线检查来实施的。 当地市场监督和行政局可以定期对电子商务产品进行随机检查,还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了解电子商务公司的信用建设。 但是,仅传统的离线监督无法有效地处理电子商务的虚拟和跨区域特征。 因此,有必要加强在线监督,引入智能政府部门执法系统,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在线监督平台,采用信息技术来自动化监督,并实现在线和离线监督的整合。

事后信贷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惩罚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订购更正,下令暂停企业以进行整洁和罚款。 与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对电子商务运营商有更直接和严重的影响,并且可以有效地惩罚不信任的行为。

(2)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

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定监管机构。 在这方面,应首先澄清和改进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具体责任。 在市场监督和管理机构或其他并行机构中建立一个特殊信息安全部门,或成立一个单独的机构来监督信息安全,接受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投诉和报告,并调查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以向消费者提供提供的服务。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法律支持。 其次,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应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渠道来保护其权利。 除了“ 12315”报告热线外,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还可以打开在线报告平台,例如微信和微博,以促进消费者进行投诉和报告。 最后,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应明确,有效的劳动和紧密合作。 例如,2017年,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发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改进行动”,不仅发布了某些互联网产品的隐私评估结果,而且还推出了旨在促进公司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承诺的倡议。 这是各个部门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用尝试。

(3)监督其他实体执行其功能

政府部门应在敦促组织和演员执行相应职能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具体而言:市场监管国家管理局可以采取特殊措施来执行电子商务平台责任,遵守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专注于纠正诸如平台实体的LAX审核和LAX管理等问题,并监督和监督平台以检查平台以进行平台以执行其协助监督的义务;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的问题,以解决缺乏社会责任的问题,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公司的联系,并敦促他们通过访谈,研讨会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相关部门应非常重视加强和标准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监督并增加执法。 应努力认真调查并处理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这些协会使用行业信用评估来收取非法费用并进行非法信贷评估和尊重,提高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权威,并使他们能够扮演应有的角色在电子商务信贷管理中; 为了应对消费者的投诉,报告诸如无法访问和麻烦之类的问题,政府部门应扩大消费者投诉和报告的渠道,探讨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投诉和报告的解决效率。

2.全面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作用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流的中介治理机制,行业协会应积极地在监督和协调中发挥作用,标准化电子商务行业的顺序,并消除非法和不诚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具体来说:首先,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修改和改善信用评级方法,特别是包括扩大信用评级的覆盖范围,建立标准化,科学和准确的评估系统和评估标准。 信用评级结果不得与参与协会组织的参与单位一起使用。 会议,论坛,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数量,以及向协会支付会员费和其他费用; 其次,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进一步促进与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 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通常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 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的专业信用评级,他们可以获得电子商务企业的客观和真实信用状况。 他们不仅可以通过每个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电子商务行业的信用发展以及信用评级结果来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个信用状况,因此可以广泛地认可E。 - 商务公司加强自己的信用建设; 第三,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应加强自主权和自律性,并严格区分信用建设活动的电子商务行业和非法评估和尊重活动,未经批准就无法进行评估和标准的赞扬活动。 在批准的保留项目中进行评估和标准赞扬活动时,不得从选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应监管其自己与企业相关的充电行为。 此外,在进行信用评估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并且必须注意维持信用施工工作的权限,客观性和公平性。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应首先履行其涉及信用建设的法律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监督和宣传该平台内运营商的不信任行为,并显然包括信用文件中的非法活动; 他们应该建立并改善信用评估系统并宣传信用评估规则。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探索多渠道管理电子商务信贷的方式。 例如,微信在2016年3月正式推出了品牌保护平台。访问该平台的品牌可以根据用户报告的线索确定它们是否是伪造产品。 微信将根据法律根据品牌所有者的通知和身份证明结果来回应帐户。 处理。 微信品牌权利保护是电子商务信贷管理方面的一项创新,可以有效地与销售伪造产品的运营商打交道,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 积极假设社会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不仅可以促进电子商务信贷构建,并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提高了平台本身的竞争力和活力。

(3)各个实体之间的合作

信息是各种主题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也是各种主题之间进行交流的桥梁。 要实现各种主题之间的相互协作,需要改善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连。 首先,基于此,我们应该加强有关电子商务信贷构建的立法工作,澄清信用信息主题的责任,确保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改善信用信息共享和披露系统,并制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应用和其他标准,以确保信用信息的一致性。 其次,应加强信息构建,以建立一个统一和开放的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以实现系统之间的互连。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可以在此数据平台上获取电子商务运营商的注册信息。 违反信任,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投诉和建议以及其他信息的记录决定了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信用状况。 市场监督和管理部有权判断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具有根据数据库记录继续运营的资格,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基于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数据购买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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